师资管理
试讲工作是我校师资队伍建设和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。试讲可以了解教师对教材内容的理解与掌握程度,以及教师组织教学的能力和水平,有利于保证教师队伍质量,为建立一支合格的稳定的教师队伍,提高教学质量,特制订本规定:
一、聘任对象试讲范围
1、 聘任对象博士以下学历无职称证或仅持有非国办高校职称证者;
2、 聘任对象仅持有非教师系列职称证者;
3、 聘任对象持有国办高等学校讲师以下职称证的教师;
二、试讲程序
1、 试讲教师一般在前一学期末进行,最晚不得晚于开课前十天,由相关学院向教务处提出试讲申请,并填写试讲表格;
2、 试讲工作由教务处和相关学院负责共同组织实施;
3、 试讲评议组由学校领导、教务处人员和学院人员(院长、班主任和相关专业的专业教师、学科带头人,最好有学生参加)组成,并详细填写听课记录;
4、 聘任对象可以在指定教材中选择试讲内容,试讲时间为一节课,试讲不计课酬。
5、 听课人员,60%以上同意聘任的视为试讲合格。
三、评议标准和要点
1、 概念表述准确,讲课条理清楚;
2、 教学目的明确,重点突出,难点讲解透彻;
3、 内容安排紧凑,时间分配合理;
4、 教学方法运用恰当,理论联系实际,举例生动贴切;
5、 板书工整规范,多媒体制作课件清晰、美观、布局合理,使用恰当;
6、 讲课用普通话,语言准确,有较好表达能力,生动形象,有吸引力;
7、 衣冠整洁,举止文明,仪表端庄,教学态度大方端正,为人师表;
四、试讲结束后,试讲评议小组评议试讲教师的优点与不足,由教务处师资科长和学院汇总听课人员意见后,将评议结果告之本人提出改进意见并通知有关事项。
五、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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